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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看到这个题目的时候,不少朋友就会感到疑惑,保险不就是购买的时候进行核保吗?怎么会出现了二次核保。坦诚来说,如果在购买保险阶段配合业务员完成投保告知,或者是业务员可以按照要求将投保告知的内容告诉客户,在投保阶段完全的把握其中风险,保险是不会出现二次核保这个说法的。
但是在现实生活之中,并不是每一个业务员或者客户都可以完成如实告知的,于是对于投保前没有进行如实告知的客户,在理赔阶段之中如果调取到投保人在投保之前住院的病例,那么就会再次征询核保的承保意见,并且做出新的核保结论,而核保人员也会根据这种新的核保意见做出理赔结论。
而此时相信有人会产生疑问,二次核保结论的权威性如何?对峙公堂的时候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作为重要证据被法院采纳呢?
根据相关法律资料表示,二次核保的结论本身并不具备任何的法律效益,这只是保险公司核保核赔的意见,出具意见的技术便是保险公司调查阶段所调取的带病投保证据。而这一份证据才是诉讼环节之中出示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那么二次核保是否具有价值呢?这里我们需要知道一个知识,那就是保险公司的拒赔解约权在保险法中是具有明确时间约定的,一旦超出保险法所约定的时间范畴保险公司就丧失了解约权。从这条法规中了解为何保险公司对两年内出险的案件会进行前置调查。
保险理赔时二次核保的本身并无效力,是基于调取客户投保前资料基础上进行的,为了避免理赔麻烦,建议大家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坚持如实告知。